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6號
TCDV,109,除,6,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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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毓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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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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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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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藝宅室內裝修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108年7月3日 │10,000元 │CKA7999332 │ │
│ │司游惠芬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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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