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8號
TCDV,109,除,28,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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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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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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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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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千田 │82年1月18日 │83年1月10日 │12,000,000元 │ 無 │ │
│ │陳永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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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