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留誌翊即張慈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留盛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留誌翊即張慈晏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6038 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76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6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9,1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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