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雅居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秋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嘉即佑晟工程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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