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72號
TCDV,109,補,372,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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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雅居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秋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嘉即佑晟工程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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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居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