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65號
TCDV,109,補,365,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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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林木田 

      林翠花 


被   告 林秀如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原告乃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
  ○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36,316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09 年
  1 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 元/ 平方公尺面積529.59平方公
  尺原告之應有部分共計2/3 =3,036,316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31,096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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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