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施有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涵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765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