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7號
TCDV,109,補,357,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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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江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汶菁江岳璁之繼承人、江欣玗江岳璁之繼
承人、江欣蓉江岳璁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80,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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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鐵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