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林維峯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王麗娟
鍾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
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
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106 年
度台抗字第427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對被告王麗娟之
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214,000 元,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為792,596 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 地
號土地公告現值40,400元/ ㎡×面積389 ㎡×權利範圍427/1000
0 =671,05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同段4738建號建物
課稅現值343,100 元×權利範圍45/1000 =15,440元;同段4746
建號建物課稅現值106,100 元。以上共計792,596 元】,應以較
低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92,59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