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吳昱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金橦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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