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23號
TCDV,109,補,323,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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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吳昱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金橦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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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