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17號
TCDV,109,補,317,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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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洪玉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岳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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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