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86號
TCDV,109,補,286,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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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明達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佐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慶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056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5,00
0 元,尚欠206,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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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達富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