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83號
TCDV,109,補,283,202002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江秀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世財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陳世財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