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江秀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世財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陳世財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