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82號
TCDV,109,補,282,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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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張世斌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648,28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7,035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53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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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