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張世斌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648,28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7,035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53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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