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湯裕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文雄、湯武勝、湯文振、湯秋永、湯東立間請
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1萬8979元(土地面積12
386.75平方公尺×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200元×1/24×5
=1341萬89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9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