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8號
TCDV,109,補,258,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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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陳宏亦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賢能范如意即范氏虹深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3 萬7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576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尚負欠8 萬0576元裁判費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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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