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2號
TCDV,109,補,252,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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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吳宗衡 


相 對 人 大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韶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共計為新臺幣(
  下同)636,9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
  徵調解費 1,000元(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
  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免徵聲請費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
  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
  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
  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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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