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吳宗衡
相 對 人 大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韶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共計為新臺幣(
下同)636,9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
徵調解費 1,000元(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
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免徵聲請費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
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
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
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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