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臺中市私立瑪歇爾幼兒園即陳威廷
被 告 譚恩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遣費等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6,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起訴狀繕本,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