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資遣費等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8號
TCDV,109,補,238,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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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臺中市私立瑪歇爾幼兒園即陳威廷



被   告 譚恩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遣費等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6,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起訴狀繕本,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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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