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消債補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蔡楷熏即蔡沛霖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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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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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二、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自109年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
│ 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
│ 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9年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
│ 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
│ ,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
│ 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⑤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
│ 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
│ 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
│ 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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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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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補正: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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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3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
│ 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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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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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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