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消債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郁珊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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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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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
│ 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 │
│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2、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至108年10月)之收入數額: │
│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 │
│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至108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 │
│ 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 │
│ 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 │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1、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 │
│ 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 │
│ 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2、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
│ 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
│ 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 │
│1、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 │
│ 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3、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 │
│ 書面說明。 │
│4、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 │
│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 │
│ 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 │
│ 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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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
│ 院轄區住居之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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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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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
│ 有金融機構(自106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 │
│ 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
│ 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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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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