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王耀昇即王忠信
代 理 人 潘怡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嚴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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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本人及所有子女「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 省略)。 │
├───────────────────────────┤
│二、提出向「榮民計程車服務中心台中分中心」靠行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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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
├───────────────────────────┤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
│ 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二)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 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
│ 、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 │
│ 動情形。 │
│(三)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
│ 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
│ 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二)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
│ (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
│ 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三)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
│ 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7 │
│ 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 │
│ 細影本即屬之)。 │
├───────────────────────────┤
│六、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
│ 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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