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5號
TCDV,109,消債聲,5,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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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敬諺即林柏州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魏其村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敬諺即林柏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 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已受鈞 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 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 裁定免責,於109年1月7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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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