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趙竹晞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李學鏞律師
張彩雲律師
相 對 人 王詩鳴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陳侶揚律師
盧永盛律師
關 係 人 許馨仁心理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程序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937號、108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選任甲○○○○○為程序監理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107年度家親聲字第937號、108年度家 親聲字第4號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2日選任甲○○○ ○○為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因程序監理人有違程序監 理人倫理規範,爰聲請撤換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 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程序監理人甲○○○○○業具狀同意辭任,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