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48號
TCDV,109,家救,48,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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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雍乾 

代 理 人  鄭晃奇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曼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54號)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 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 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 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 高法院101 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現無謀生能力,生活困難,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表、低收入戶證明為證,足認聲請人 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應屬可信。復經本院審閱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54號給付扶養費民事卷宗,可見聲請人 對相對人所提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尚非不合法,亦無不經調查 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之起訴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洵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淑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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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