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43號
TCDV,109,司聲,143,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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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林千源

相 對 人 林澤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 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退郵信封暨掛號回執 、存證信函、相對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及本院108年度 司聲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均影本各1件為證。三、經查,相對人現仍設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2,又 該退郵信封以招領逾期退回,是其仍否居住於該址尚有未明 ,前經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98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於民 國108年11月14日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派員查訪 ,經該局回覆訪查結果為,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 局民國108年12月17日三田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書附於前揭 案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住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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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