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李綉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查詢
)。
二、被繼承人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原聲請狀記載被繼承人
為「李仲智」,如有誤,應一併具狀更正)。
二、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1至4順位繼承人,不論存
歿。第一順位需含子輩、孫輩及以下各輩卑親屬)及其上所
列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
所申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