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980號
TCDV,109,司票,980,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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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塗素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富德巨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巨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
  省略)。
  ㈡補正相對人陳富德陳立傑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
   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陳立傑為相對人或僅為相對人巨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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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