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塗素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富德、巨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巨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
省略)。
㈡補正相對人陳富德、陳立傑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
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陳立傑為相對人或僅為相對人巨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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