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78號
TCDV,109,司票,778,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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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趙三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萬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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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