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連軍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裕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陳裕勳」或「陳裕」?並補其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確認附表編號4(票號WG6359114)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09
年1月14日是否有誤?(因發票日期塗改未簽章,不生改寫
效力,應以塗改前記載為準,以109年1月16日為發票日,利
息起算日應在發票日當日或之後)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