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安福捷商業有限公司、丁大山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安福捷商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安福捷商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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