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陳梅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包珠慧、賴怡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為何?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提出相對人包珠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
怡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