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林佳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明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本票票面金額「9萬元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本件是否經提示?依聲請狀所述之事實及理由無從認
定是否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