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042號
TCDV,109,司票,1042,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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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林佳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明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本票票面金額「9萬元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本件是否經提示?依聲請狀所述之事實及理由無從認
   定是否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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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