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施志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宗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票據號碼TH5625986、TH5625987、TH5625988、
TH5625990之到期日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