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028號
TCDV,109,司票,1028,202002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施志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宗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票據號碼TH5625986、TH5625987、TH5625988、
   TH5625990之到期日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