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建文
相 對 人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0月2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 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黃淑芬對聲請 人負債800,000元,已屆民國108年12月10日清償期而未為清 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 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存證信函、本票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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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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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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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中義段│ │ 328 │ 267.00 │1000分之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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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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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8│臺中市西屯區中│商業用、鋼筋混凝│1層:35.59 │平台:6.47 │ 全部 │
│ │ │義段328地號 │土造、6層 │騎樓:15.58 │ │ │
│ │ ├───────┤ │地下層:33.48│ │ │
│ │ │臺中市西屯區甘│ │合計:84.65 │ │ │
│ │ │州路57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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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中義段2750建號,407.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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