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9號聲 請 人 佑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美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CKA1265743號)由銀行出具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