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妙璇
債 務 人 紀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林妙璇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債務人紀素英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48,5
06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林妙璇自應還款日民國108年11月01日起,並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9,306元整及逾期利息、違
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紀素英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
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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