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43號
TCDV,109,司促,5843,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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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
債 權 人 林孟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尼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委任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律師收費費用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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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尼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