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廷侑即陳振益
債 務 人 林美華
一、債務人林美華、陳廷侑即陳振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廷侑即陳振益前就讀輔仁大學邀同債務人
林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605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14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廷侑即陳振益自民國108年10月0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98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美華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7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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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美華、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14988 │廷侑即陳振│9月01日起 │ │二五六 │
│ │元 │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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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華、陳│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988 │廷侑即陳振│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益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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