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766號
TCDV,109,司促,5766,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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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廷侑即陳振益


債 務 人 林美華 

 
一、債務人林美華陳廷侑即陳振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廷侑即陳振益前就讀輔仁大學邀同債務人
  林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605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14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廷侑即陳振益自民國108年10月0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98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美華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7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華、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14988 │廷侑即陳振│9月01日起  │      │二五六    │
│  │元  │益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華、陳│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988 │廷侑即陳振│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益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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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