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6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哲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與聲請人及其他債權人於95年6月27日訂立協
議書,就聲請人而言,其發生原因:信用卡等計1筆債
權。其占聲請人之協議範圍分別為百分之100。又該協
議書第3條議定意旨,如相對人未依本協議書按期繳款
,則回復各債權人原契約之約定條款辦理。
(二)查相對人僅繳足本息至95年8月9日,其後皆未履行協議
書,而積欠之本金總金額計31942元,換算原債權之本
金─信用卡本金:31942元【計算式:31942*100%=3194
2】。
(三)次查關於原契約利率與違約金之規定,信用卡利率與違
約金約定部分: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以年息百
分之20計付,如有未付清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者,
按同條約定計付違約金。
(四)至此,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及原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與違
約金,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清償前開本息。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協議書、帳務資料、申請書與約定條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76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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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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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哲成 │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 │
│ │31942 │ │95年8月10日 │日止 │ │
│ │元 │ │起 │ │ │
│ │ │ ├──────┼──────┼───────┤
│ │ │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 │ │日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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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哲成 │自95年8月10 │至108年8月31│按月計付300元 │
│ │31942 │ │日起 │日止 │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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