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761號
TCDV,109,司促,5761,202002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6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哲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與聲請人及其他債權人於95年6月27日訂立協
    議書,就聲請人而言,其發生原因:信用卡等計1筆債
    權。其占聲請人之協議範圍分別為百分之100。又該協
    議書第3條議定意旨,如相對人未依本協議書按期繳款
    ,則回復各債權人原契約之約定條款辦理。
  (二)查相對人僅繳足本息至95年8月9日,其後皆未履行協議
    書,而積欠之本金總金額計31942元,換算原債權之本
    金─信用卡本金:31942元【計算式:31942*100%=3194
    2】。
  (三)次查關於原契約利率與違約金之規定,信用卡利率與違
    約金約定部分: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以年息百
    分之20計付,如有未付清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者,
    按同條約定計付違約金。
  (四)至此,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及原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與違
    約金,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清償前開本息。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協議書、帳務資料、申請書與約定條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76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哲成  │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 │
│  │31942 │     │95年8月10日 │日止    │       │
│  │元  │     │起     │      │       │
│  │   │     ├──────┼──────┼───────┤
│  │   │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   │     │日起    │      │9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哲成  │自95年8月10 │至108年8月31│按月計付300元 │
│  │31942 │     │日起    │日止    │違約金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