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3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周聖軒
債 務 人 林樂瑜
債 務 人 王儷穎
一、㈠債務人周聖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壹萬肆仟柒
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以
每月為一期),若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
樂瑜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周聖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零
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
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一期),若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王儷穎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周聖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陸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
(以每月為一期)。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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