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38號
TCDV,109,司促,5438,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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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3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周聖軒 


債 務 人 林樂瑜 


債 務 人 王儷穎 

 
一、㈠債務人周聖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壹萬肆仟柒
  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以
  每月為一期),若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
  樂瑜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周聖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零
   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
   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一期),若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王儷穎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周聖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陸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
   (以每月為一期)。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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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