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26號
TCDV,109,司促,5426,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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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順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權人是否請求本金,或僅請求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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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