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9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子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4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
,並約定於民國97年5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
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
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80期,利率5%,
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
部清償為止。
㈢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貸款
90,831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0月9日,餘
欠信用貸款85,991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
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
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
款本息及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貸款約定書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無擔保債務還款明細表、繳
息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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