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90號
TCDV,109,司促,5290,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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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9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子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4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
  ,並約定於民國97年5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
  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
  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80期,利率5%,
  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
  部清償為止。
 ㈢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貸款
  90,831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0月9日,餘
  欠信用貸款85,991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
  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
  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
  款本息及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貸款約定書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無擔保債務還款明細表、繳
  息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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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