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267號
債 權 人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
區施工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
簽章。
㈡釋明利息自104年2月9日起算依據為何?
㈢提出黃清松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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