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67號
TCDV,109,司促,5267,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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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267號
債 權 人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
施工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
   簽章。
  ㈡釋明利息自104年2月9日起算依據為何?
  ㈢提出黃清松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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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