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董美吟即黃久芳之繼承人、董美伶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事項中,「『董美伶』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久芳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董美伶」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事實及理由中,「相對人即繼承人盧仕展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吳秀真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即繼承人盧信全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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