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16號
TCDV,109,司促,5216,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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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21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明玲鄭仲云、鄭欣怡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內誤繕債務人楊明玲之姓名,因依後附
   債務人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姓名應為楊明鈴。請具狀更
   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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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