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21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明玲、鄭仲云、鄭欣怡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內誤繕債務人楊明玲之姓名,因依後附
債務人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姓名應為楊明鈴。請具狀更
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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