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07號
TCDV,109,司促,5207,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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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郭茂忠 
債 務 人 莊瑛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陸佰零叁元㈡
  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㈠百分之二點七二㈡
  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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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