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971號
TCDV,109,司促,4971,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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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
債 權 人 龍鼎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冠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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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鼎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