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債 權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振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快易冷氣體供應合約書影本。
㈢補正債務人簽訂之還款計畫影本。
㈣請款統一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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