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相對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
下同)108/04起向聲請人申請「設備軟體/軟體銷售服
務」,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稽,合計積欠費用新臺
幣$3,990,00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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