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768號
TCDV,109,司促,4768,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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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相對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
     下同)108/04起向聲請人申請「設備軟體/軟體銷售服
     務」,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稽,合計積欠費用新臺
     幣$3,990,00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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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