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74號
債 權 人 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貴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雨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㈡請提出王貴榮為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
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等),並載明其任期。
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完整之管理
委員會規約影本。
㈣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
債務人柯雨辰(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