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7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李義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
取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
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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